农村合作社收购本社农产品再销售的销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发表时间:2023-12-27 08:51

请问老师:农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的农产品再销售的销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农村合作社销售委托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按开票全额免税申报增值税;在所得税处理上,单独核算,可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但如果是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的农产品后再销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税优惠。应对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总公告2011年48号公告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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