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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营业的食堂购进的设备、食材等是否可以抵扣?发表时间:2024-04-15 09:03
请问老师:我们公司的食堂是可以对外营业的,对自己的员工凭票取餐,对外来的人员是充卡购餐,请问我们食堂购入的食材、设备等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购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贵公司的食堂既对内又对外,购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部分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对外销售的部分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所以在货物的领用上应划分对内与对外,对于无法划分的部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对于既用于对内又用于对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是允许抵扣进项的。如果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现在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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