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角度来看应收款要作坏帐处理需要什么条件?

发表时间:2024-04-02 08:48

请问老师:从税法角度来看应收款要作坏帐处理需要什么条件?

答: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坏账损失处理首先应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并同时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来确认:

1、对方单位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的破产、清算公告;  

2、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对方单位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对方单位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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