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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发表时间:2024-07-10 09:04
请问老师,研发费加计扣除现在可以选择在第二季度先享受,那么如果第二季度享受过了,第三季度申报时还能不能再次修改第二季度预填的研发费数据再次享受呢?
答: 企业、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季度未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等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委托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情况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温馨提示: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参考文件:(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财税[2018]64号)条、第六条。 预缴第二季度企税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三季度时若有未享受或新增加的部分,可以继续享受的;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第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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